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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药品目录年底前调整 将增儿童药完善药品分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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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6-10-10 点击:1611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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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网10月9日讯 今年年底前,与医保、工伤、生育险参保人密切相关的医保药品目录将完成调整。日前,人社部发布了《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》的征求意见稿,新药、乙类药品、儿童用药、急抢救用药、职业病特殊用药等均在重点考虑的调入范围内。调整完成后,将直接影响参保人医药费的报销金额。
本次调整与卫生体制改革相关,按照计划,2016年底前完成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,进一步优化目录结构,适当扩大目录范围,支持鼓励医药创新,提高保障水平。
2017年修改完善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办法,逐步建立规范的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。药品目录与参保人的报销金额有多大的关系?
以沈阳市为例,沈阳医保报销依据辽宁省的药品目录,其中约15%的内容为辽宁省可调节的,其余均依据国家制定,沈阳市不能自行制定和调整。如今很多大病和怪病,使用的药物并不在药品目录中,无法用医保报销。本次调整医保、工伤和生育险的药品目录,将与城镇居民、城镇职工医保,生育险、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利益挂钩。
征求意见稿中提出,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负担水平,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水平。药品目录由专家按程序科学合理评审确定,行政部门不干涉专家评审。兼顾中西药,充分体现西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自优势,西药和中成药(含民族药)数量增幅基本平衡。调整就有药品调入和药品调出,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、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、儿童用药、急抢救用药、职业病特殊用药等。完善药品分类,组织专家按类别进行评审。
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比较,优先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必需、安全有效、价格合理的品种。目录内原有的药品,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的,应予调出目录;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,经相应评审程序后可以被调出目录。现调整方案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,截至10月12日,可通过登录人社部网站的方式提出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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